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

民國100年04月13日中市教督字第1000019649號函訂定
民國101年05月23日中市教督字第1010035583號函修正
民國102年05月09日中市教督字第1020032353號函修正
民國103年03月31日中市教督字第1030024576號函修正
民國103年05月21日中市教督字第1030039296號函修正
民國109年10月15日中市教課字第1090088776號函修正
(原名稱: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)

一、臺中市政府為帶動教育革新,建構與完善本市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體系,輔導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國民教育輔導團健全發展,協助本市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,落實傳達課程政策,以有效提升國民教育品質及本市國民中小學師資素質,特設國民教育輔導團(以下簡稱本團),隸屬教育局,並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輔導團工作目標如下︰
(一)輔導學校落實執行國民教育相關政策,以達成政策目標。
(二)輔導學校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,以增進教師教學效能。
(三)強化學校教學輔導,以提高學生學習品質。

三、輔導團採任務編組,其組織如下:
(一)輔導團置團長一人,由局長兼任;副團長二人,由兩位副局長兼任。
(二)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課程教學科科長兼任;副執行秘書一至三人,由課程教學科人員兼任。
(三)置輔導委員若干人,由本局督學兼任或遴請學者專家擔任。
(四)置諮詢委員若干人,由本局遴請學者專家擔任。
(五)置榮譽課程督學若干人,遴請具備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教育人員擔任。
(六)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督學至少各二人,由具備課程與教學專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。
(七)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輔導團幹事若干人,由教師調兼。
(八)輔導團應依課程綱要學習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,下設各類輔導小組,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下列人員:
1.置召集人一人,副召集人三至五人為原則,遴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校長擔任。
2.置專任輔導員一人,兼任輔導員若干人,遴選教學優良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擔任。
3.置行政輔導員一人,由召集人選派所屬學校適當人選擔任。
前項人員每學年遴聘一次。
為強化教學輔導體系,設置專任輔導員辦公室,提供輔導團團員執行任務所需之場地及設備。

四、輔導團為任務編組,掌理下列事項:
(一)團長:綜理輔導團團務。
(二)副團長:襄助團長綜理輔導團團務。
(三)執行秘書:規劃輔導團之輔導計畫與督導執行。
(四)副執行秘書:襄助執行秘書督導輔導計畫之執行及負責行政事宜。
(五)輔導委員:指導各輔導小組工作之計畫與執行。
(六)諮詢委員:協助各輔導小組工作之計畫與執行,並依所屬專業提供建議與指導。
(七)榮譽課程督學:協助各輔導小組工作之計畫與執行,並依課程與教學專業領導經驗提供建議與指導。
(八)課程督學:協助課程與教學政策之策劃、推動、執行與省思。
(九)輔導團幹事:襄助課程督學策劃、推動與執行課程與教學政策。
(十)輔導小組召集人:擬定學年度工作計畫與領導各項工作確實執行。
(十一)輔導小組副召集人:襄助輔導小組召集人擬定學年度工作計畫與領導各項工作確實執行。
(十二)專任輔導員:統籌規劃與執行課程與教學輔導、諮詢、研究等各相關工作項目。
(十三)兼任輔導員:執行課程與教學輔導、諮詢、研究等各相關工作項目。
(十四)行政輔導員:襄助輔導小組召集人執行學年度工作計畫及負責行政事宜。

五、輔導團工作項目如下︰
(一)宣導國民教育相關政策,輔導學校落實辦理。
(二)協助規劃學習領域教材教法研究及學校本位課程發展。
(三)輔導學校強化學習領域小組之運作,發揮教學研究功能。
(四)輔導學校辦理教學演示,分享教學經驗,提升教學效能。
(五)協助學校推展課程與教學輔導工作。
(六)輔導學校強化教師教學專業知能與分享教學資源。
(七)建置本市教學資源網站,提供教師教學資源、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之平臺。

六、輔導方式:各輔導小組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,方式如下:
(一)團體輔導︰專題演講、分區研討、教學演示、成長團體、通訊輔導、參觀活動、實作研習、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。
(二)個別輔導︰教學視導、教學診斷與演示、諮詢輔導、問題座談等。
(三)專案研究︰輔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,並輔導學校教師進行教學研究。

七、輔導團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依教育政策需求策定學年度輔導計畫;各輔導小組依據輔導團輔導計畫、學校需求及年度推動重點,訂定小組工作計畫,報經本局核備後,函發學校據以實施;各輔導小組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。

八、輔導員遴聘資格及條件:輔導員遴選須具備五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之現職合格教師資格,並具備下述條件之一:
(一)具愛心、工作熱忱、豐富的學科知識且教學期間表現優異者。
(二)對課程發展與教學研究具有興趣或經驗豐富者。
(三)曾獲特殊優良教師者。
(四)曾獲全國性課程與教學相關獎項者。
(五)經本局推薦或其他具有特殊優良表現或貢獻,並具有證明者。

九、輔導員遴選組別如下:
(一)國中組輔導員:語文領域國語文、語文領域英語文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、數學領域、社會領域、自然科學領域、藝術領域、健康與體育領域、綜合活動領域、科技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。
(二)國小組輔導員:語文領域國語文、語文領域英語文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、數學領域、社會領域、自然科學領域、藝術領域、健康與體育領域、綜合活動領域、生活課程及重大教育議題。

十、輔導員遴選程序如下:
(一)初審:書面審查,凡符合輔導員資格並具有本要點第八點條件之一者,即可進入複審。
(二)複審:由各輔導小組依其專業所需訂定進行方式。
輔導員遴選簡章由本局另訂之。

十一、輔導團人員之權利義務:
(一)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,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;輔導員經錄取後,應依規定參加培訓,其服務學校應核予公假登記。
(二)課程督學、幹事等人員,得全時或部分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團工作,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。
(三)輔導員得以部分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員工作,專任輔導員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,兼任及行政輔導員則以每週減授課節數至多四節為原則。
(四)輔導團人員減課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及教育部專款補助經費支應。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輔導員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,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,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。
(五)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與參與輔導團工作,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、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、遷調時,其曾擔任課程督學、幹事、輔導員之年資,得依相關規定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,曾任專任輔導員及兼任輔導員並給予特殊加分。
(六)全時公假支援之課程督學、幹事等人員之休假、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等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辦理。

十二、經費:輔導團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及教育部補助。

十三、獎勵:
(一)輔導團團員輔導績效優良者,依相關規定核予獎勵。
(二)校內教師二人以上出任輔導團人員之學校校長,由本局依相關規定核予獎勵以資鼓勵。
(三)各輔導小組對協助或接受輔導學校其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敘獎,如有缺失者亦得報請輔導改善。

臺中市政府教育局

素養導向教學設計參考手冊

素養導向教學設計參考手冊2

素養導向教學設計參考手冊3

臺中市教育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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